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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邮编|河南省漯河市关于转发豫人社医疗〔2016〕3号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漯人社医疗〔2016〕3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15-08-29 点击:

  漯人社医疗〔2016〕3号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豫人社医疗〔2016〕3号文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本着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就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点条件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标准要求;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需符合《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标准要求。

 

二、评估规则和程序

 

(一)受理申请。符合定点条件,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单位,填写《漯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漯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可在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halh.lss.gov.cn/下载),与相关资料一并交管辖地医保经办机构。

 

(二)资料审核。医保经办机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组织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可建立由参保人员、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等组成的评估人员库,根据评审定点医药机构需要,每次评审选取不少于5名人员组成评估组。每年集中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由每位评估组成员对申请单位书面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医药服务价格、服务承诺,医药费用优惠率承诺,纳入定点的必要性,与本区域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的符合性,社会信誉度,上年度经营状况等内容进行评判。综合汇总评估组意见后,从具备资格的医药机构中择优确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最终评估结果由评估组成员签字确认。

 

(四)社会公示。经评估初步确定为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公开场所显著位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协商签约。未通过评估或公示反映存在问题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予定点。经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估并确定为定点的医药机构,申请县区定点时,县区经办机构可不再进行评估。

 

(五)协商签约。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平等协商,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全市统一,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拟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增加补充条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限1年,到期后若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在重新协商基础上续签协议。未能续签协议的,纳入定点须重新申请评估。

 

(六)协议备案。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及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医保管理部门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市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变更管理和要求

 

定点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营业)地点的,各执业(营业)地点须单独申请定点。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地址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定点服务。

 

办理变更事项在次月10日前由经办机构报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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