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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九级赔偿标准|烧伤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4-17 点击:

  我国人体的伤残鉴定及赔偿的标准是由我国的人民法院决定的。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标准,来制定的伤残鉴定及赔偿。那么烧伤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烧伤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八、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九、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十、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十一、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十二、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十三、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要做相关的鉴定,是需要相关的材料证明的,如果材料不充分,那么鉴定人可以不鉴定。根据医疗状况,把残疾分成好几个等级。所以,鉴定是根据等级分的,不同的等级赔偿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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