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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险移动支付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险移动支付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6〕63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16-01-14 点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险移动支付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有关试点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号)精神,为加快我省“互联网+医保”应用探索,积极稳妥推进医疗保险移动支付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医疗保险移动支付工作试点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医保处联系。联系人:胡振产,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037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浙江省医疗保险移动支付工作试点方案

 

  为加快我省“互联网+医保”应用探索,积极稳妥推进医疗保险移动支付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医疗保险移动支付,是指建立医疗保险互联网服务平台,与移动支付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认证,实行社会保障卡与移动支付帐号绑定,实现参保人员就医时个人承担费用的移动支付。

 

    按照分步推进、试点先行工作部署,允许条件成熟的统筹地区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先试。

 

  二、合作原则

 

  开展移动支付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多方参与。医疗保险互联网服务平台对所有合法的移动支付机构开放,不得指定或限定合作机构;

 

  (二)坚持兜底责任。开展医疗保险移动支付试点的医疗机构承担因开展移动支付造成的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兜底责任,试点医疗机构可与移动支付机构约定相应追偿条款;

 

  (三)坚持合作准入。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制定移动支付准入规则,通过谈判选择移动支付合作机构。

 

  三、安全规范

 

  开展医疗保险移动支付试点应严格遵循以下安全规范:

 

  (一)确保医疗安全。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法医疗、处方行为作为医疗保险支付的前置条件;

 

  (二)确保信息安全。参与移动支付各方应做好网络安全加固,确保信息网络安全,并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参保人员信息不允许外泄;

 

  (三)确保基金安全。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结算,不允许进入第三方帐户。

 

  四、工作程序

 

  (一)开展移动支付试点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统筹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试点实施方案,以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开展移动支付试点的医疗保险统筹区应按管理层级向上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试点实施方案,以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试点协议,明确兜底责任等相关内容。

 

  五、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六、平台建设

 

  推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集中身份认证平台建设,争取2017年年中完成。集中身份认证平台建设完成后,各试点单位医疗保险移动支付相关人员身份交由省集中认证平台进行认证。

 

  七、试点单位

 

  下列单位为医疗保险移动支付首批省级试点单位:

 

(一)试点统筹区:宁波市本级;

 

(二)试点医疗机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省立同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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