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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湖北省于发布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58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5-03 点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通过专家遴选、评审、论证,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了对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形成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版《省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省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纳入支付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组成。凡例是对《省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和民族药,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类、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类、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对甲类药品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

 

对《省药品目录》中的国家谈判药品,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省药品目录》中费用较高、需要加强管理的药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已列入《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的乙类药品可不再先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各地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按乙类支付,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按乙类药品管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四、各统筹区要结合《省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省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进一步加强《省药品目录》的经办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范围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省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结合本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凡属《省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使用和报销。

 

六、《省药品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既往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七、《省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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