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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为员工报医药费_单位如何为员工报医药费,需要哪些手续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5-07 点击:

  单位如何为员工报医药费和相关手续有哪些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此谓“直接结算”。


  职工办理医疗报销报销手续以及流程:


  1、参保人住院终结后所发生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记账的方法,统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由患者个人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


  2、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急诊的报销: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情况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在住院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材料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规定的方可报销,其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均提高30%。未经申报登记发生及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员需转往异地治疗的医疗费报销:


  参保人员由于病情特殊,在我市无法确诊和治疗的,可以由经治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填写《医疗保险转往异地治疗审批表》,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自审批至住院之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其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相应均提高30%,未经批准和审批之前已经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时需携带:


  医疗费收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转诊审批表及本人医疗保险证。


  单位如何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


  从2011年3月起,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调整为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地税部门申报日期一致。


  (二)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经办时间调整后,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需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经办时间调整后,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


  (1)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3日在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在当月1-13日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企事业单位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一)、医疗费享受对象:


  医疗费享受对象为:xx系统内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在职干部职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人员。


  (二)、医疗费管理原则:


  医疗费管理总的原则是:参照国家医疗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实行门诊费用核定基数,包干使用,逐月发放,节余归已,超支不补;住院费用确定限额,比例报销;重大病症,特殊处理。


  医院是指镇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


  因公外出和法定假期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必须电告单位,经批准的可以比照在县住院的办法报销住院医疗费。


  1、门诊费用:门诊是指定的医院门诊。


  核定基数标准: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420元,月平定补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补360元,月平定补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补300元,月平定补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补240元,月平定补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补180元,月平定补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120元,月平定补10元。


  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2、一般性住院费用:一般性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比例报销。


  其标准为:离休干部单位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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