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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左手工伤伤残鉴定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5-12 点击:

  一、手部工伤鉴定级别标准


  一级


  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3、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


  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4、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3、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4、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四级


  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一侧肘上缺失;


  五级


  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一侧前臂缺失;


  7、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9、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0、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六级


  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5、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七级


  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7、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9、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八级


  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3、单肢体瘫肌力4级;


  4、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9、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九级


  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3、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4、一手食指2——3节缺失;


  5、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十级


  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二、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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