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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5-18 点击:

《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2016年国家人社部、民政部、卫计委联合下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27号令”)第五条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2018年3月,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闽人社发﹝2018﹞4号,以下简称《机构条件》)。根据人社部27号令和《机构条件》,省人社厅制定《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以下简称《确定办法》),以规范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评估确定和协议签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确定办法》共九条。

第一条,是制定《确定办法》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含省本级)要按照《确定办法》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条,明确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有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的权利。

第四条,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开展评估的依据和原则等。

第五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评估确定工作,应当成立评估小组,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最后由评估小组审议确定等程序。

第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评估确定及签订服务协议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一是为了方便工伤职工就近就地配置辅助器具,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异地(含省外)居住地配置辅助器具。二是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审批程序、配置项目和价格限额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要求经办机构应当确认异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属于当地经办机构协议服务范围。

第八条,规定配置假牙、假眼、假耳、假鼻等辅助器具医疗机构,只要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不再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九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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