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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邮编|云南省丽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5-22 点击:

丽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丽江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广覆盖,切实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自住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建金函﹝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50周岁,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合法经济收入来源,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在本市辖区内就业的非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港澳台同胞等。

第三条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管理部负责办理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如实填写《丽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附件1),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第五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丽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附件2)。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中心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由中心设立专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缴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照《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细则》执行。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10%,但不高于24%。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在新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单位应当持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至新的缴存单位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进行管理,签订的《丽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在本操作规程实施前已在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停缴或封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新开设的缴存账户。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缴存账户开户缴存日起计算缴存时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存的,账户状态自动变更为封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申请销户。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缴存。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按照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按照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渠道、提取条件、提取频度、提取额度,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提取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按照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向购买丽江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种类为抵押贷款和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按揭贷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包括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及其子女均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执行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连续3个月不履行本操作规程第十条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3期或累计6次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提供的借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的。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置等有关规定,发生逾期行为的将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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