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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天津市关于切实做好减证便民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79号)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5-24 点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切实做好减证便民、简化优化服务工作,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上级部门要求,决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证明材料及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遵循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医保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医保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医保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

(三)坚持开放共享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医保服务整体效能。

二、简化优化事项类别

(一)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

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三、取消相关证明事项

(一)异地就医证明材料。取消异地就医垫付医疗费用报销就医地医院级别证明;取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单位外派证明;取消学生儿童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异地就医学校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取消异地居住肺结核病参保患者居住地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或异地生育登记,取消重复要件。

(二)生育证明材料。取消参保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取消参保人员在做妊娠联网登记时,提供妊娠诊断证明材料。

(三)居民医保事项。取消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贴的城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居民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事项,以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取消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离开学校后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原学校或托幼机构提供相关证明,以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为准。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取消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证明材料;取消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切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盖章事项。取消异地生育登记凭证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取消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有关盖章事项;取消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药费,需提供的《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事项。

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同时在各类医保文件政策中,取消与医保相关的其他证明、盖章等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快推行“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积极探索与财政、税务、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通过网厅、手机APP、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提供经办服务,尽可能让群众不跑腿就完成相关工作;

(二)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模式。由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各级监督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合作,制定严格明细的核查和监管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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