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精神,切实降低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提高医疗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医疗保障局谈判的17种抗癌药(详见附件)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不得调整扩大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17种抗癌药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
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32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参保患者医药费用按时结算。加强17种抗癌药的使用管理,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30日起执行。
附件: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名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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