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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_湖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12-06 点击:

湖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提出,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实现根本统一。同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实施意见》明确,在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一)统一参保范围。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在岗工作人员。


(二)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20%,个人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2、职业年金按单位8%,个人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四)统一待遇统筹项目和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中,属于统筹内项目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统筹外项目的,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单位发放。


(五)统一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避免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攀比。


(六)统一征收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七)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坚持基金省级统筹的方向,现阶段统筹层次先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适时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统筹。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八)统一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九)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设立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待遇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统计分析、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信息管理等业务环节,按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经办。


(十)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统一软件,本地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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