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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川省宜宾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享受病残津贴指南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9-02-19 点击:

一、政策依据

 

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申领条件

 

已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单位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三、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后年度随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而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受理机构。养老保险关系在宜宾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的,向参保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资料后,集中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2.申请人。申请时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委托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属个体参保人员的,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组织开展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集中组织进行鉴定。

 

(三)申领病残津贴。符合条件的,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病残津贴。

 

五、核查和待遇停发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享受基本养老金或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由于各种原因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依法予以追回。

 

六、其他

 

(一)企业职工因病办理退职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享受病残津贴人员不属于退休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今后国家对病残津贴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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