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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天气预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9-02-19 点击: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保障参保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及《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申报范围

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截止时间和地点

(一)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自2017年1月6日开始至10月25日结束。单位不申报、瞒报或逾期申报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旗县市区参保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审核。

市直参保单位申报审核地点:集宁区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1号楼三楼301厅    联系咨询电话:8983342。

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每月10元、个人缴费每月6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一至八类行业分别为0.3%、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具体按照(乌人社办发〔2015〕353号)文件执行;

(四)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五)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2016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2017年度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缴费基数统一执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申报,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申报。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申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申报。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申报,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申报;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月缴费基数以退休人员月工资应发数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进行申报。按照规定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三)在2016年度全区和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23元)110%作为缴费基数可以申报预缴,其它险种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2元)110%作为缴费基数申报预缴。待2016年度全区和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各险种执行新基数标准,进行核定结算,长退短补。

(四)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五、申报的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1、拷取基础信息。参保单位通过登录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l.nm12333.cn)下载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相关文件资料和表格。经办人员也可自带U盘到所属经办机构窗口拷取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相关文件资料和表格。

  2、申报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单位经办人员将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分别按要求填入《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和《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中;有参保情况变动、人员增减的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变更表》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填写《单位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核定汇总表》和《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在规定时限内将填好的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到所属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二)申报材料。

1、《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一份纸质);

2、《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一式五份、纸质和电子版);

3、《乌兰察布市2017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一式五份、纸质和电子版)。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一式二份、纸质和电子版)。

5、2016年度3、6、9、12月单位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对于缴费单位人数较多(200人以上),不方便提供以上资料的单位请携带2016年度12月单位工资表或会计总账、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6、企业单位提供能反映出上年度支付给全部职工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的财务报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有关工资情况说明等。如果参保单位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标明原因,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必须有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未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采用公示方式确认的将公示结果资料一并报送存档备查。

8、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申报。单位已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由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清算手续;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持退休批准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状态,缴纳单位部分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9、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规定,通过劳务派遣的参保职工实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负责制。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员工分布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转账凭证及转账明细表等资料;

10、2017年1月1日后成立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供参保当月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报资料1-4项须参保单位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后加盖业务部门印章和经办人章返给参保单位、留一份存档。5-10项审核后原件当即返还缴费单位,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留存作为业务部门存档资料。

六、有关要求

(一)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涉及职工个人切身利益,是职工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参保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依据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人数,认真填报报表、资料,做出书面承诺。  

(二)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因单位为职工代为签字,少报、漏报、瞒报职工缴费工资,造成缴费基数不准而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负责。

(三)新成立单位以成立当年度第一个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以后年度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按该单位全部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资总额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五)各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当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六)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及参保人数不全的,申报核定前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未参保险种手续或补齐人数。

(七)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应与会计报表一致,数据不一致的,请出示相关证明资料和文字说明。

(八)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部门方可受理核定。参保单位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参保单位补正后重新申报核定。

 

附件:

1、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2、《乌兰察布市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乌兰察布市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其它相关表报资料(申报时需要的单位选择使用)

附件:20170306154507162_承诺书

附件:20170306154609035_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附件:20170306154637038_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附件:20170306154734219_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

附件:20170306154747690_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变更登记表

附件:20170306154820125_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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