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2.购买二手房;
3.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4.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7.工作调动;
8.出境定居;
9.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10.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11.商贷部分还款或贷款提前结清;
12.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
13.租赁自住住房
1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5.职工死亡
16.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五、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期限为一年以内。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期内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结清单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期限为结清之日起三个月之内。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在发生还贷之日起24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业务。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商贷部分还款、商贷结清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当期还款本息总额。商贷部分还款、商贷结清提取期限为商贷还款及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
九、公积金“冲还贷” 1、借款人及其配偶及所在单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2、借款人还款24个月以上,且申请“冲还贷”之前连续24个月没有逾期情形发生。3、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能够还款12个月以上。4、无公积金担保。
十、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支出,每年提取一次。
十一、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济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发放的最低生活费用,提取期限为一年
十三、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审批后超过3个月不来办理支取手续的,原支取手续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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