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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秦皇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3-28 点击:

  秦皇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指南


  一、当前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全市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执行事业工资制度的其它单位。


  上述单位中的国家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人事代理人员(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事转企单位>参保职工,辞职、辞退、解聘、自谋职业一年以内且人事关系储存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事代理人员和列入人事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外地人才)及退(离)休、退职人员。


  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一)除“独生子女费”、“女职工卫生费”、“误餐费”以外的其它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规定应计算工资总额的项目。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缴费基数:本人档案工资总额。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多少?


  目前,我市确定缴费比例:27%,其中单位:21%,个人:6%。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单位欠缴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月报月审”制度,每月18日前申报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5的滞纳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其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改变为原单位代发;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待补缴全部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从补齐欠费的次月起方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有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增加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对调出人员,其所在单位未补齐所欠养老保险费时,不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转移。


  五、参保职工如何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参保职工接续工龄,按现工资、现缴费比例补缴接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新调入参保职工(干部和固定工)按现工资的8%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997年8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7年9月起补缴;1997年9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三)参保职工在职学习期间间断的养老保险费,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六、参保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一)干部、固定工1994年8月31日以前,合同制职工1986年9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二)从统筹范围外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区调入的干部、固定工,1997年8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部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从退出现役之月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七、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如何支付?


  参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的,一次性支付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一)参保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二)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由以下部分组成:


  1、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缴费全部(含利息)。


  2、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含利息)。


  3、2000年1月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4、人员在年中调转时,只转移当年记入个人帐户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


  (三)暂时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个人帐户封存。


  九、劳动合同制职工接续工龄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十、受刑事处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如何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劳教、管制、拘役,未被开除公职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十一、成建制新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一)本人身份属于干部、固定工的在职职工,1997年9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7年9月起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1997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本人身份属于劳动合同制的在职职工,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十二、参保职工的退休条件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固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固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养老金统筹支付项目有哪些?


  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包括:1、国家、省现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2、退休津贴;3、增发津贴;4、交通费;5、劳模津贴;6、个人帐户补偿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包括:1、国家、省现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2、保留津贴(男、女工人92.5元;女干部94.5元);3、职务津贴;4、劳模荣誉津贴;5、教、护龄津贴;6、交通费;7、个人帐户补偿金;8、房补;9、2006年工改津贴高出30%部分。


  十四、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尚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是多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3100元。


  十六、聘用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如何规定的?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一)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规定:


  1、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干部、公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人员(原为国家正式职工)、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以外的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2、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聘用制单位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


  3、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


  4、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停保手续。


  5、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个人帐户,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6、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7、聘用人员被招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8、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


  1、聘用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


  3、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提高1%。


  4、聘用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聘用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6、聘用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养老保险待遇。


  7、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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