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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5-25 点击: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


  一、参保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我县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居住我县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县外户籍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二、目标任务


  力争2018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具体目标任务见附表)。同时,重点做好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人群的参保工作,避免特殊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夯实我县精准扶贫的基础。


  三、参保缴费办理


  (一)办理时间: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缴费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2.城乡居民特殊补助对象缴费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标准为180元/人。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含城镇“三无人员”、农村孤儿、农村五保户、 优抚对象、重性精神病人)由县民政全额补助,标准为180元/人。


  (3)城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除外)由县民政定额补助80元/人,先由个人全额缴费,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发放到参保人员的低保领取存折本上。


  (4)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残联全额补助,标准为180元/人。


  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人员的身份界定一律以当年缴费时的身份为准,统筹年度内不变。


  (三)办理方式


  1.一般城乡居民(含城乡低保居民)由各乡镇所辖的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各乡镇的村(社区)干部要将本村(社区)所收的医保费及参保人员花名册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参保人员信息导入医保信息系统,再根据系统生成的单据号到辖区农商银行支行缴费以确认待遇享受。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移民局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将人员名单分别提供给县财政局、医保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保费直接转入县医保财政收入专户,县医保局负责办理该类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3.重点救助对象由其户籍所在乡镇登记造册(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分送县民政局、残联审核,再由县民政局和县残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到各乡镇,乡镇负责统一办理该类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4.各乡镇负责在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发票,由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全程负责各村(社区)的收费进度和本乡镇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并将本乡镇所有参保人员的电子档名册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送交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四)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续保缴费时,应提供家庭全部人口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2.新参保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凭据及复印件。


  3.南充市外居住、务工等在当地已参保的,提供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4.各乡镇要妥善保管城乡居民的上述参保资料,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人、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的档案,收录备查。


  四、待遇享受


  (一)待遇享受时间


  1.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新参保缴费或2018年2月28日后续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缴费之日起,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时间为其待遇等待期结束次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二)待遇享受方式


  1.享受医保待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南充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后24小时内向住院医院申报医保,出院时结算享受医保待遇。


  (2)在南充市范围外能够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前向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出院时结算享受医保待遇。


  (3)在南充市范围外不能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带齐相关住院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报,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4)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享受,参保病人应当先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经审批许可后,从提交完整申报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2.以下情形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1)未参保缴费的。


  (2)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医保待遇等待期发生医疗费用的。


  (3)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4)未履行基层首诊、转诊转院手续的。


  (5)在南充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拒绝在住院医院报销医保费用的。


  (6)外伤中属责任事故的。


  (7)矫形、美容、镶牙等不符医保报销政策规定的。


  (8)利用各种手段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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