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保险 > [农机人员养老保险解决问题的政策有哪些]农机人员养老保险解决问题的政策有哪些

[农机人员养老保险解决问题的政策有哪些]农机人员养老保险解决问题的政策有哪些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6-01 点击:

  农机人员养老保险解决问题的政策


  一、农机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农机人员是指:只要在原省人事厅、农业厅、水利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之前,曾经以农民身份受聘于我国各县(市、区)原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从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业务管理和1997年乡镇“三定”中没被录用的农机管理员。上述人员中已依据地方有关政策买了企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得到解决了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新政策出台的待遇。


  二、农机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对象身份认定


  每个县(市、区)农机、人社、财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认定组织机构,对在当地工作过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身份和实际工作年限(工龄)进行认定审核。认定机构一定要首先确定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工作过的原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建站、撤站以及其不再主要从事农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或虽然仍主要从事农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可是已经改变集体经营性质的时间。对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个人的身份及实际工龄的认定,以当时县级人事劳动、计划、农机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录用、聘任文件为主要凭证。对于没有或找不到正式录用、聘任文件的,可确实在上述农机机构工作过的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核查驾驶证、会议记录、业务档案、表彰奖励证书、项目课题署名、考核考勤记录、领取报酬凭据、工作(合影)照片及会计档案、其他文书档案等办法予以核查认定。还是没有办法认定的,本人还要提供5个人以上的证明,多名证明人一定要有:①至少一人为当时乡镇(公社)农机管理员或其它了解情况的乡镇(公社)、村委会(大队)干部;②至少一人为同时期原工作单位负责人或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负责人;③至少一人为与本人同时在原工作单位从事同类工作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多人证明除书面证明材料外还要留有录像、录音资料,以备查证。


  实际工作年限(工龄)自本人受聘、录用之日起计算,到辞职、解聘或原所在单位撤销、性质变更之日为止(以认定机构认定日期为准)。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不包括中途离岗、离职期间的中断时间。


  三、农机人员养老保险解决问题的措施


  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根据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在岗实际工作年限(工龄),采取一次性专项补助或生活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


  (一)一次性专项补助。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不满5年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对其进行一次性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一年工龄600元(不满1年工龄的按1年计)。


  (二)生活补助。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工龄)满5年及以上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工龄)给予每人每月适当的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从事农机(管理)工作5—10年(不含10年)、10—15年(不含15年)、15年以上(含15年)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已年满60周岁(截止2018年1月1日)人员,生活补助从2018年1月1日起计发,之前不再补发;未满60周岁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以上“一次性专项补助和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发放机构、渠道及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