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省内下列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开通网络结算系统后,可直接到转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
辽宁省肿瘤医院
辽宁省军区总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463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202医院
二、患有血液病、器官移植、心脏瓣膜手术以及神经系统肿瘤(垂体瘤、脑膜瘤、颅内肿瘤)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下列转入医院进行住院疗: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2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阜外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天津)血液病医院
三、转往市外其他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需到具有办理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到转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时,应遵循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
1、转外就医的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转外就医:
(1)患有经我市三级及专科医院未能确诊的疾病;
(2)患有经我市三级及专科医院已确诊但因本市缺乏相应的医疗设备或专业医务人员不能诊治的疾病;
(3)病情危、急、重需转院抢救的患者。
2、具有办理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阜新市中心医院
阜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阜新市妇产医院)
阜新市中医院(限中医骨科及中医肾病)
阜新市第三人民医院(限传染性疾病)
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四、转外、急诊非定点就医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起付标准:转往省内医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人次;转往省外医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2500元/人次。
2、统筹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省内就医的统筹支付比例为65%;转往省外就医的统筹支付比例为6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省内就医的统筹支付比例为55%,转往省外就医的统筹支付比例为50%。
3、急诊非定点医疗的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比例与转外就医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比例相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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