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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吉林省关于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来源:养老金调整表 时间:2014-11-06 点击:

省人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5〕8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现将我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8%;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认真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 

  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合理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四、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 

  各用人单位要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企业评选,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其企业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工资指导线对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015年10月15日  

 

  

吉林省发布2015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 

  

   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10月15日,省人社厅发布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中线(基准线)为8%,下线为3%。 

   省人社厅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合理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省人社厅要求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人社厅要求各用人单位要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企业评选,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其企业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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