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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来源:养老金调整表 时间:2014-05-13 点击: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核实为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本文由 “天蝎网”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ifi03.com/)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http://www.wifi03.com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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