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4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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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
筹资标准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经研究,现就省级大病保险筹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40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其他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5号)执行。
新筹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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