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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_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范本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16-09-18 点击:

  自己的房屋,可以租赁给他人,也可以转让给他人,如果房屋要出售的,对于承租人来说,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要放弃的,可以出示书面声明。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范本


  位于深圳市xx区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产权人为 (身份证编号: );声明人系该房产现时承租人(身份证编号: ),租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止,声明人无意购买该房屋,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如何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即先买权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有优先买受的权利,但并非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需在履行期内;二是需在同等条件下;三是承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由此可见,这种先买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该项财产出售时,权利人才可享受其权益。先买权人在标的物出卖时,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是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承租人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声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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