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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活动邀请函范文】大学活动的邀请函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19-02-07 点击:

  大学活动的邀请函范文一


  尊敬的用人单位:


  感谢贵单位多年来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给予我校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衷心地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继续深入合作,并诚挚地祝愿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再续辉煌。


  沈阳建筑大学是以建筑、土木、机械等学科为特色,以工为主,工、管、理、文、农、法、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省部共建高等学校,2010年,辽宁省政府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北京签署了共建沈阳建筑大学协议。2002年,学校为教育部批准的联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单位,2010年,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现有5个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一级学科,涵盖20个二级学科立项建设博士点,有1个联合培养博士点,15个一级硕士学位授权学科,60余个二级硕士学科点,涵盖工、管、理、农、法、艺术等6个学科门类。2010年学校被教育部批准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单位。学校本科教育包括6个门类下19个二级类,共42种专业,学校目前有全日制在校生16000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2000余人。其中2013届毕业生近3500人。学校建校以来为国家培养了6万余名建设行业人才,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绝大多数毕业生以政治素质好、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的突出特点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2013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成功搭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充分了解和深入沟通的双向选择平台,学校决定从10月初至11月末,组织开展2013届毕业生“启航”校园招聘月活动。活动月期间,学校将以专业性突出的中小型双选会和高密度的专场招聘会取代以往的大型双选会,并同时开通校园视频招聘网络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的远程视频招聘网络通道。


  ●具体安排


  参加专场招聘会的单位请提前3天与我处联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简介、需求信息等相关材料,以便安排招聘时间及地点,校园招聘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如贵单位不方便参加招聘会,请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简介、需求信息等相关材料发传真或邮件给我处,我处代为发布。需要视频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请提前与我处联系。


  ●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沈阳建筑大学招生就业处


  联系人: 李檀


  联系电话及传真:024-24692695


  电子邮箱:jyb@sjzu.edu.cn


  通信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9号沈阳建筑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110168 )


  沈阳建筑大学


  XXXX年XX月XX日


  大学活动的邀请函范文二


  各中学及考生家长:


  为使广大考生能够深入了解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实力,准确把握招生政策,掌握各校招生信息,选择自己向往的高校,科学、合理地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西北工业大学定于2012年6月26日在西北工业大学友谊校区内举办“校园开放日”暨2012年度招生咨询活动。届时,我们将邀请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属高校,同济大学等卓越联盟高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重点高校参与本次活动。


  西北工业大学热忱欢迎中学领导、教师、考生及家长参加此次咨询活动。


  时间:2012年6月26日上午8:30-下午17:00


  地点: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南路


  参加校园开放日的高校: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大学


  联系信息:


  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 邮编:710072


  电话:88460206 88460207 88460208 88460209


  传真:029-88492310


  邀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大学活动的邀请函范文三


  尊敬的xxx 先生/女士: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等公益案件不断发生,有不少的司法机关尤其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广泛的调研与尝试,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2年8月31日通过。最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一条,出台了“公益诉讼”条款。这简单的一个条款意义非常重大,必将为公益司法保护机制打开闸门,结束长期以来公益诉讼于法无据尴尬局面。当然,如此简单的一个条款,还有一些核心问题,比如案件范围、原告资格、程序保障等需要我们去思考与解决。到底哪些主体拥有公益起诉权?他们行使公益起诉权的条件是什么?究竟哪些案件是公益诉讼案件?如何保障公益诉讼有效进行?等等问题。立法不得而知。如不进一步明确细化,不解决这些核心问题,公益诉讼的司法运作依然会困难重重。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有关指示和精神,加强公益诉讼研究,促进公益诉讼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探讨诉讼法修改新形势下公益诉讼面临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中南大学法学院决定召开“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讨会。鉴于您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特邀请您光临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主题


  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讨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2、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3、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的地位和作用


  4、公益诉讼中的法官司法能动性


  5、律师在公益诉讼的地位和作用


  6、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


  7、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


  8、公益诉讼实施的困惑与出路


  9、公益诉讼个案剖析


  10、其他值得研究的相关问题


  二、 会议时间及地点


  报到时间:2012年9月22日上午8:00代表在中南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报到。


  会议时间:2012年9月22日上午8:30-12:00。午餐后散会。


  会议地点:中南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


  三、 参会人员要求


  参会人员需为:从事或者拟从事公益诉讼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公益诉讼立法、执法、司法和公益诉讼律师实务工作的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编辑。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宝(13975875710),lawzhb@gmail.com


  颜运秋(13187320791),yyq_xtu@163.com


  地址:中南大学法学院


  邮政编码:410083


  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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