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热门资讯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邮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人社发〔2016〕69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邮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人社发〔2016〕69号)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15-08-28 点击:

双人社发〔2016〕69号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鸭山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贯彻执行,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及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鸭山市教育局


                                                2016年6月15日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黑人社发[2016]3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目前已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9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共印80份

 

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入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逐步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国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有关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参照我省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印发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以及非试点地区执行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研究制定《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不得超岗位评审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6.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15年9-12月):研究起草《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应配套办法、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2016年1-6月):按照批复后的《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并组织完成人员过渡。

 

 第三阶段(2016年7-9月):按照新的制度开展2015年度评审(2015年由于国家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我省按要求未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为切实维护广大教师利益,予以补评)。

 

第四阶段(2016年10-12月):按照新的制度开展2016年度评审。

 

第五阶段(2017年开始):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四、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省里将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职称制度改革和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统筹职称改革整体和中小学职称改革专项工作,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杠杆作用,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门作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教育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的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告。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1.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2.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附件1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一、个人申报

 

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竞聘相应岗位申请。

 

二、考核推荐

 

    单位要成立一线教师不低于三分之二的考核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竞聘教师的年度考核、师德师风、业绩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推荐委员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拟聘人选所获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考核推荐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回避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拟聘人选名单和业绩成果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推荐。

 

    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需按规定程序报相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推荐至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家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分级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省里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等级教师的评审工作,由各地、各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成立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严格遵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委员会应由11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名或以上同行业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组长必须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兼任。为保证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中的专家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且每年更新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数应为评审委员会例会时相应人数的5倍,其中45岁及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专家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专家库期限届满后应重新建立,新建立的专家库应适当补充新任专家,新任专家补充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专家库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需要,专家库中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适时进行更新。学科评议组应参照上述要求单独建库管理。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为合格人员颁发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

 

    四、单位聘用

 

    单位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和审核确认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附件2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严格按照过渡范围、过渡程序和过渡要求开展。具体办法如下:

 

    一、过渡范围

 

(一)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先行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过渡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负责开展,并按管理权限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具体程序是:单位负责对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统一填写人员过渡申请表,交由本人签字确认后,逐级报至相应政府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三、过渡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过渡工作关系此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成败,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过渡工作平稳、顺利推进;过渡工作主要由各地、各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单位负责,教师仅需核对确认本人相关信息,过渡工作不应增加中小学教师负担,更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保证质量,稳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工作的具体办法,把过渡工作做实做细,保证过渡工作质量;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严肃纪律。要严肃过渡纪律,严格过渡程序,严禁将不符合过渡条件的纳入过渡范围,对违纪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过渡工作公平、公正。

 

    (四)严格时限。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过渡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附件3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  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丑10年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九条  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l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0O学时。

 

    六、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中的2条(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

 

    (一)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2次校级或1次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或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二)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发展;

 

    (三)初步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每年度承担校级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或开展校级专题讲座(经验介绍)1次;

 

(四)有3项科研成果在校内交流,或有2项科研成果在县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项科研成果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五)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六)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00学时。

 

    六、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

 

    (一)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获得2次县级或1次市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二)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科学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好评;

 

    (三)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县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承担县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3次,开展体现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践要求的县级专题讲座(经验介绍)3次。

 

    (四)有2项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二等奖,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五)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1500字以上;

 

    (六)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为2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育教学专家。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2;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2/3。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50学时。

 

    六、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

 

    (一)教书育人成果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教学质量优异,所教学科成绩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科学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广泛好评。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等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职业中学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

 

    (三)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或教学能手,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和讲座)3次,其中国家级有影响的至少1次。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1次;

 

    (四)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级行政部门一等奖;

 

    (五)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字数1500字以上:

 

    (六)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本人承担字数为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价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等要求均应为

 

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 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

 

    第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参照本评价标准执行。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