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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国家规定天数|公休假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20-03-03 点击:

  公休假是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等,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权利吗?你又知道该怎样“保卫”自己的假期吗?


  1、公休假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法定的公休假遇上休息日,休息日应另外补假的。


  2、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链接: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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