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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以上不能辞退】不能辞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20-04-19 点击:

  在我国女工是劳动关系最为特殊的群体之一,在我国对辞退女工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个人都和企业对于辞退女工的情形其实都不是很了解,那么不能辞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辞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 29 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26 、 27 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二、女职工产检算作劳动时间吗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是: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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