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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20-05-14 点击: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业务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五)代理服务业务的条件


  1.申请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 书面申请;


  (2)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3)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及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4) 明确法定代表人,有3名以上经过省劳动保障厅专门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


  (5)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间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建立代理服务关系。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


  (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护有哪些措施


  1、组织措施


  (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例如,从机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到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个人在劳动保护工作上的职权和责任的规定;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技术标准和现场作业规程;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的规定;工时和休假制度;妇女劳动特殊保护的规定等。


  (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同时,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班组(或车间)一级建立劳动保护员网,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拟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研制监测仪器设备。


  (4)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在大专院校设置劳动保护专业,培养高级专门技术人才;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动保护专职人员;对特殊工种工人实行专业训练和考试发证制度;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刊、展览等形式普及劳动保护理论和技术知识。


  2、技术措施


  主要包括:对由于物理、化学等因素可能突然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对由于机械性的伤害,包括机械传动部分的设备和工具引起的砸、割等伤害,对由于高空坠落引起的伤害,对由于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而引致的伤害等所采取的相应预防性技术对策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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