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业务操作(服务)指南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
使用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南。
中心的管理原则和基本职责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各分支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时间
序号
机构名称
地 址
营业时间(夏季)
咨询电话
1
分中心
(市本级)
安源区公园南路239号富丽大厦七楼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8:00
0799-6852303
2
上栗县办事处
上栗县府前路吴楚花都3栋2楼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8:00
0799-3682316
3
芦溪县办事处
芦溪县袁河西路美庐水郡205室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8:00
0799-7583939
4
莲花县办事处
莲花县康达东路滨河花园电梯房2单元8楼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8:00
0799-7229672
5
湘东区办事处
湘东区湘东镇河洲村行政北路知雅苑小区商铺楼2楼
上午8:00-12:00
下午:2:30-18:00
0799-3434838
中心网址: w w w.pxgjj.c o m
网上服务:网上查询、政策发布;
服务热线: 12329 监督投诉电话:6818965
主要业务(服务)操作规范
一、单位开户登记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受理范围实行属地化原则。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提交材料
1、填写《萍乡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情况登记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五)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二、变更登记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及其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二)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1份);
2、变更单位名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变更机构组织代码的,应提供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代办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职工本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的: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单位缴存变更所需材料:
单位经(代)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账户转移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事项。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1、同城转移: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范围进行转移。
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异地转移:是指职工调出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此种情形可根据申请人要求进行转移或提取。
(1)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联);
(2)职工工作调动文件或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3)职工个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1份)。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转移(或支取)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账户封存与启封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与启封事项。
个人账户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启封:指对处于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启封,恢复缴存。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账户封存、启封均应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补缴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补缴事项。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补助部分一并缴存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正常的缴存由单位经办人员到银行网点办理。如单位发生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等情形,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填报《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一式两联)。
(四)办理流程
缴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五)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缴存基数调整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事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限额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为准。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填报《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核对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缴存基数确认。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缓交申请审核事项。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单位申请缓缴的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1、单位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1份);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决议)。
(四)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提取办理
(一)办理事项
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办理提取支付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1、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
4、离休、退休;
5、出境定居;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患重大疾病(8种):(1)恶性肿瘤;(2)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3)再生障碍性贫血;(4)心脏瓣膜置换手术;(5)冠状动脉旁路手术;(6)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主动脉手术。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 三)所需材料
1、 职工购买住房的—购买新房
(1)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
(2)提供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打印的首付款通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提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提取直系亲属(仅限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应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5)房产档案馆(室)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2、职工购买住房的—购买二手房
(1)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
(2)登记备案的《萍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明》(复印件各1份);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萍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提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提取直系亲属(仅限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应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5)房产档案馆(室)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注:以上申请办理期限为1年,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起计算。
3、建造、大修(危房翻建)自住住房的
(1)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
(2)提供同级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交结婚证;提取直系亲属(仅限父母、独生子女)的,应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携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提供房产档案馆(室)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6)大修住房的,应提交危房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鉴定级别应为D级。
注:以上申请办理期限为2年,自最后一个审批文件生效日起计算。
4、异地购房的
(1)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
(2)提供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提取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提取直系亲属(仅限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应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5)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异地户籍或工作证明;
(6)申请人在本市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5、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原件1份),借款合同(仅供参考,不存档);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偿还商业贷款的,仅限结清贷款时办理,如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冲抵贷款,申请人应将差额部分还清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
6、支付房租的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 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
(2)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3)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注:提取金额按实际支付的租金为准。
租住商品房的
(1)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
(2)提供房产档案室(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3)住房租赁合同及出租人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注:提取金额每月不超过600元,一年不超过7200元。
7、离(退)休的 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如无退休批文的,依据国家有关退休年龄规定,凭申请人身份证年龄办理。
8、出境定居的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10、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11、患重大疾病的
(1)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住(出)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住院医疗费用发票或医保局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注:申请提取期限为1年,自出院之日起计算;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中心支付。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审核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注:
1、除销户类提取外(如退休),其他情形提取公积金的,账户内应保留不少于200元余额;提取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购房款总额。
2、已申请住房贷款的,在贷款偿还满1年以后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还清其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九、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一)办理事项
办理个人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
(二)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在本市辖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3、信誉良好(近2年内个人征信报告无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不良记录);
4、有中心认可的抵押担保;
5、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常住,具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购买一手房(新房)贷款
1、填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1份);
2、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经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的合同(原件1份);
5、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1-2吋彩色近照各1张;
7、借款人银行(限本市工行、建行、中行)卡复印件(1份);
8、房产档案馆(室)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购买二手房贷款
1、填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1份;
2、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
4、交易房屋原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萍乡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房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7、借款人及其配偶的1-2吋彩色近照各1张;
8、借款人银行(限本市工行、建行、中行)卡复印件(1份);
9、房产档案馆(室)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共同要件:
1、填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1份;
2、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1份);
4、房产档案馆(室)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原件1份,有效期1个月);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1-2吋彩色近照各1张;
6、借款人银行(限本市工行、建行、中行)卡复印件(1份);
7、房屋建筑工程预算书(1份)。
其他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1、自建住房(在莲花、上栗、芦溪、湘东三县一区建自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土地使用证;
2、翻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鉴定级别应为D级。
(四)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中心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一)办理事项
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在本市辖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3、信誉良好(近2年内个人征信报告无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不良记录);
4、有中心认可的抵押担保;
5、在本市常住或工作,具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所需材料:
1、填报《萍乡市职工购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各1份;
2、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1份);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1-2吋彩色近照各1张;
5、借款人银行(限本市工行、建行、中行)卡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中心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注:贷款申请期限为3个月,自银行贷款结清日起计算。
省内“一体化”贷款操作另行制定。
十、还贷
(一)办理事项
1、正常还贷,按时足额划拨还贷资金到还款账户。
2、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协议。
3、提前还贷,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一年后申请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三)所需材料
1、提前还贷
(1)借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2)填报《提前还款审批单》或《提前还清审批单》(1份)。
2、委托提取还贷
申请人身份证、还款银行卡(复印件各1份),如果夫妻双方办理,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流程
1、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申请并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2、委托提取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共同借款人应亲笔签名、按手印)→中心录机备案。
(五)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一、信息查询
(一)查询渠道
查询渠道:我中心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公积金账户查询方式,主要有中心官方网站(h t t p://w w w.pxgjj.c o m.c n)查询,客户服务热线12329、业务大厅柜台查询。
(二)查询内容
查询的内容和信息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缴存基数、比例,个人贷款信息、提取记录、账户状态等。
(三)政策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热线:12329,投诉电话:681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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