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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河北省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8-14 点击: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承办网点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下同),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职工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的除外。


第六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住房公积金应足额缴存。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家庭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市场其他住房,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五)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  办理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前,可先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还贷提取。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职工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2.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符合本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不受第六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选择按月提取或每年提取一次。申请按月提取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管理中心每月将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主借款人的还贷卡内。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在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连续2次或累计4次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待还清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以上,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四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职工回购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转入托管账户3个月以上或在原单位封存3个月以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托管期间因购建房、还贷、死亡等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可参照购建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八条  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无住房贷款的,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办有住房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时,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职工与配偶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只有还贷一方可以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丧失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不得以此原因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除提供还贷相关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再婚的按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装修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商住两用房的;


(三)偿还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四)偿还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的。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效身份证,并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本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情形:


1、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信息证明(包含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房屋面积等信息)、个人申请、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2、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购买再交易住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票据或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


5、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或房产管理部门对建房项目的批文、军队新建住房出售协议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


6、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和补缴差价凭证;已办妥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7、父母给子女买房或子女给父母买房,除提供购房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与提取人关系的相关材料。


8、房屋座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座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在毗邻本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的,同时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包含实际工作地、房屋座落地、购房缘由等内容)。


9、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新民居住房的,需提供政府有关规划、建设批文、与村委会签订的购房合同、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


10、购买公寓住房的,需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


(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还款六个月的还贷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提前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结婚证。


    (四)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


(五)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规划批准手续、土地管理部门的建房批复、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县城以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材料或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六)职工及其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的,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需提供:


 1、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公有住房租赁证。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单位出具的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所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租赁协议、辖区内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提取情形,职工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女职工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五)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首次发生(四)、(五)、(六)行为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八条提取情形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留存6个月缴存额后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偿清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提取情形,职工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报告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十一条提取情形,职工还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均收入证明,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三)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级(县区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中心的报销单据。未参加医保的(新生儿)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费用清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因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单、费用支出证明。
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七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已交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 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三)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造价。


(四)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和大修费用总额。


(五)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为本次提取距上次提取期间内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包含此期间内提前还款额),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个人提前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异地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每年提取一次的,须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包含当期现金提前还款额)。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月提取的,职工公积金月缴额大于还贷本息额的,按还贷本息额划转;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小于还贷本息额的,按公积金月缴额划转。


(八)职工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申请用于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以住房公积金直接划扣抵冲贷款方式,申请金额应为千元整数倍(当次全部偿清的除外)。


(九)职工及其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房租总额。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十一条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三)职工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额。


(四)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均取整到百元(委托按月提取的除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真实有效的提取证明材料及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中心指定的经办网点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据不同提取情形对职工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三十二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等需延伸审核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管理中心可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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