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宜住金管发〔2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宜府函[2015]17号)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县(区,含临港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都统一执行1380元。
二、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低于下限的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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