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房金委〔2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七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进城务工农民购房需求,推进城镇化步伐,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二条 缴存范围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缴存人)。
第三条 缴存原则
进城务工农民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农民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坚持本人自愿缴存的原则。
第四条 缴存方式
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进城务工农民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二、进城务工农民本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采取以下方式缴存:
(一)本市户籍缴存方式
1、缴存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申请办理;
2、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乡镇或街道为单位统一到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缴存人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或从事自由职业的证明;
(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
(5)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4、乡镇政府或街道应指定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5、缴存人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乡镇、街道指定账户,由乡镇、街道统一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非本市户籍缴存方式
1、缴存人到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2、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务工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社区开具的从事自由职业的相关证明;
(4)《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3、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手续后,统一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的经办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缴交、银行账户扣缴等方式缴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己申报,但不高于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0%。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六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第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委托银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销户
第八条 缴存人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人要求销户的,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即可提取本人账户存储余额(含利息)并销户。
第九条 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及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如果停缴了公积金,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缴存人缴存关系发生变动的,原缴存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为缴存人办理账户变更和转移手续。
第四章 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首次开户可以补缴6个月公积金,补缴月数视同连续缴存公积金月数);
4、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试点期间仅限于试点县区域内);
5、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征信报告中无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的违约记录;
6、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最低月缴存额。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首付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政策执行,但不超过同时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的月缴存额相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贷款额;
2、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同时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金融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额度按照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规定的贷款额度执行;
3、月还款额。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
(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例,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三)贷款期限
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组合贷款最长期限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
(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金融公司组合贷款的,执行市政府批准的住房金融公司组合贷款利率。
贷款发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本息,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1+月利率)还款期数 -1
(二)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芜湖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由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确定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盖章);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有合法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符合规定的首付款发票;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农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由市惠居住房金融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增加担保,实际支付首付款比例低于40%的需再提供一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担保,实际支付首付款比例高于(含)40%不再需要提供个人担保。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控制
(一)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市惠居住房金融公司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县、区政府协助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第十九条 购房贷款补贴政策
为鼓励进城务工农民购房,缴存人在购房申请贷款后,可以享受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购房贷款补贴政策,具体标准由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制定。补贴资金可打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并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或乡镇,纳入街道或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所在乡镇、街道集中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的2‰给予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和转移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筹集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住房贷款所需资金。公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及组合贷款,按照“芜市办〔2014〕25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为稳步推进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先选择芜湖县作为试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本办法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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