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职工办理业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统一,近日我中心将还贷支取和缴存正常的界定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是将还贷支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的已还金额调整为贷款金额加已还利息。
二是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中,三年内按固定频率(固定频率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准予贷款。同时不再提供单位缴存证明,而以贷款审核人在住房公积金汇缴系统中查询为依据。如果贷款职工选择公积金质押贷款的,按月缴存可以正常计算担保额,否则只能按帐户余额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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