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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州省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9-19 点击: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4月1日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3〕1号公布,2015年1月27日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5〕1号修订,2015年7月31日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5〕2号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资料、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房提取   

 (一)职工或配偶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二)职工或配偶缴存地在安顺,户籍在外省且在户籍所在地购房,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三)不支持公积金缴存地在安顺,且户籍在安顺的职工或配偶提取公积金到省外购房。

1、购买现房提取

提供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表或《房屋所有权证》(审原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对房地产市场不够规范,住户没有单独《契税完税凭证》的,须提供购房发票或办证的相关票据,提取额不超过计税总额。可将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提取公积金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提供单位补交土地收益清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额不超过补交金额,所提金额转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部门。

2、购买期房提取

提供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表、首付款(或部分)购房凭据,提取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可将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3、购买二手房提取

提供双方买卖协议或《买卖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首付款(或部分)购房凭据,提取额不超过计税总额。可将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或卖方账户。

4、购买福利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提取

(1)购买福利房的,提供一年之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购房依据。提取额不超过购房金额,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与拆迁办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相关依据。提取额不超过房屋的市场价格,提取的公积金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售房合同》、缴款收据,提取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提取的公积金所提金额转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售房专户,付清房款的,可将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5、建造、翻建(扩建)住房提取

城区内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城区外的提供《土地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提供镇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的建房证明和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提取时要求主体封顶。提取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工程预算,提取的公积金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6、大修住房提取

提供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鉴定、批准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大修住房的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提取额不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费用,提取的公积金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二、其他提取 

1、退休提取

提供退休证或相关批文,可一次性销户。提取的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辞职、开除公职、触犯刑法或被单位辞退等,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相关文件。

(2)辞职、开除等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或企业出具的相关依据或批文。

(3)触犯法律被开除公职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执法部门的依据。触犯法律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持经公正的委托书办理。

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可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

3、调离、出境定居提取

(1)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文件。

(2)安顺市行政区域内调动的,提供调动文件,并办理转移手续。

(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台、澳定居的,提供提供港、台、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调出本市行政区域和出境定居的可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所提死亡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并销户。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一年后,且一年可提取一次(需满12个月)。在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合同》(审原件留复印件);以后各次办理时,审核相关原件,并需提供近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凭据。其中,系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在中心系统内打印“贷款还款列表”凭证(含余额、月还款额);系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必须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款余额凭证,如有存疑者,并应要求提供相应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与贷款行核对是否属实。

提取住房贷款一年偿还额额度的,可将所提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本市行政区域外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住房贷款一年偿还额额度。

(2)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符合本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条件的,可采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的,在已审批通过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资料后办理(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实施细则执行)。

已签订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的,不能再提取公积金缴存余额。当年提取一年还贷额的,可同时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公积金除每年采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或一年提取一次外,可办理一次性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所提金额直接冲减借款人贷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一年后方能提前归还。

6、职工或配偶租住廉租房提取

提供廉租住房办公室出具的《廉租房租赁证》和房屋租赁付款凭证,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租赁费,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7、职工或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低保金领取的存折记录,提取额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2倍,每年提取一次,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8、申请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提供:

(1)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提供本年度医院的医药费支付凭证即个人自付金额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审原件留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提取额不得超过医药费个人自付金额,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注: 重病、大病是指申请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艾滋病等疾病。

9、职工、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突发事件发生在一年内,提供有关事故职能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及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费用,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1至4项规定的,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将所提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办理程序、原则

第六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各管理部领取),经单位核实盖章后,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如是办理省外购房提取业务的,须一并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或户口簿。委托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各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内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要及时办理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须告知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提取人对中心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管理中心接到复议后,须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对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可申请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支付全部或部分首期购房款,但须在双方缴存账户内各保留6个月缴存额。

第九条 职工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核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各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各管理部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予受理。

第十条  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核实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情况,经查实购房职工在撤销合同备案之前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要及时通知提取人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回原账户。如不存回原账户,暂停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通知所在单位协助追回;如查实房开公司参与做假骗提的,由房开公司限期全额追回,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对骗提人及房开公司进行通报,限期仍无法追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3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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