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 > 【武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州省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州省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4-16 点击:

2013年4月1日安市公积管委通〔2013〕1号公布,2015年1月27日安市公积管委通〔2015〕1号修订,2015年7月31日安市公积管委通〔2015〕2号再次修订,2017年7月19日安市公积管委通〔2017〕4号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原则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

第四条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下设的各县区管理部负责承办提取业务(以下简称“管理部”)。

 

 

 

第二章  提取条件、额度、次数、资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或配偶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户籍为省外且在户籍所在地购房,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1.购买一手房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的(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办结时间为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付款凭证;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的,提供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所提金额可转入申请人账户。

2.购买二手房

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一年内的,提供双方买卖合同或协议、过户后的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所提金额可转入申请人或卖方账户。

3.补交土地收益金

提取公积金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提供单位补交土地收益清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印并加盖公章)原件。提取额不超过补交金额,所提金额转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账户。

4.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

(1)购买房改房的,提供一年内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买卖合同、交款收据、上市准入证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一年之内的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交款收据。如未交房款的,所提金额转入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指定售房专户;已交房款的,所提金额可转入申请人账户。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政府部门征收补偿公告复印件(须由征收实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一年内的付款凭证。提取额不超过《拆迁安置协议》所注明的应补房款金额。已补房款的,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未补房款的,所提金额转入征收实施单位指定账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或配偶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预算总额。

1.建造、翻建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的,提供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或施工方账户。

2.大修住房

大修住房竣工一年内的,提供市房屋安全检测中心或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住建部门批准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或施工方账户。(大修是指需要拆换房屋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房屋修缮)

符合第五条第一至二款规定,职工或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建)房款的,同一套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建)房款。

三、退休

退休的,提供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或退休文件,可一次性销户,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

2.被开除公职或被单位辞退的,提供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文件依据,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

五、调离本市、出境定居

1.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文件,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

 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遗嘱或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如公积金余额1000元(含)以下的可不公证,须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状况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所提金额转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并销户。

符合第五条第三至六款规定的,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公积金账户销户时,若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且存在近12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3个月及以上记录的,销户时须将所提金额直接冲减公积金贷款本金;但职工信用良好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或配偶偿提取公积金归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需满12个月),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在业务系统内打印“职工还款流水账”凭证;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需满12个月),提供《借款合同》、当月贷款余额凭证、还款计划表和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2.提取住房贷款一年偿还额度的,可将所提金额转入主借款人账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所提金额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贷款发放满12个月后;提取公积金归还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的,原则上只能提取住房贷款一年偿还额度,如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在结清住房贷款一个月内,可提供结清凭证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能超过结清贷款本息合计,所提金额转入主借款人账户。

无论借款人当年是否办理过提取还贷业务,只要符合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条件的,均可按照《安顺市关于委托逐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已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委托协议授权期限内不能以其他事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须在终止委托协议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前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和销户提取的除外);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中未签订委托协议的一方,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冲减贷款本金。

  八、职工或配偶租房

1.职工或配偶租住廉租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内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提供《廉租房租赁证》和房屋租赁付款凭证。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2.职工或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月房租支出超过职工家庭 (含本人和配偶)月合法收入20%的(月收入的认定依据为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加上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内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且不得超过市公积金中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中各地租房提取上限规定。

(1)租住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当年无房证明、租赁纳税发票、一年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2)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相关证明、一年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房租收据,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3)租住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一年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九、职工或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或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安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2倍,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第三章  提取办理程序、原则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可在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管理部便民利民服务大厅领取),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等原件到管理部便民利民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如是办理省外购房提取业务的,须一并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服刑人员委托办理提取的,应由受托人持经公正的委托书办理;委托单位办理提取的,应出具委托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管理部收到职工申请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市公积金中心接到复议后,须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核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管理部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九条  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公积金中心应定期核实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情况,经查实购房职工在撤销合同备案之前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要及时通知提取人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回原账户。如不存回原账户,暂停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通知所在单位协助追回;如查实房开公司参与做假骗提的,由房开公司限期全额追回,并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对骗提人及房开公司进行通报,限期仍无法追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提取业务,严格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