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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湖北省鄂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8-01-28 点击: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年度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缴存职工计算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并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金。


  二、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本缴存年度(7月1日—6月30日)缴存基数(当年职工工资发生变化的,不在本缴存年度内进行补缴,也不调整本年度缴存基数),并于每年7月进行调整。因故未按时调整并已缴存的,每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补缴。


  每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缴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单位及个人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可再申请提高缴存比例。

  四、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于每年7月起开始办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进行调整。各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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