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引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的;
(十)租住自住房支付房租的;
(十一)支付家庭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二)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的;
(十三)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的;
(十四)因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办理场所:
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三、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的应出具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关系证明。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
提供五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转让表(或房屋交易完税证或过户后的房产证,三选其一);
(三)建造自住住房
1、农村自建房的提供居民户口簿(村委会)、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筑许可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预算证明;
2、城镇自建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城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房屋预算证明;
(四)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房屋预算证明;
(五)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和房屋预算证明;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方式为逐月提取还贷、年度提取自主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提取还贷;
2、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近期6个月显示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表。提取方式为逐月提取还贷、年度提取自主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提取还贷;
(七)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分别提供退休手续或调动手续或户口迁移手续;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或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文件等证明;
(九)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文件等证明;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文件等证明;
(十一)出国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十二)在职期间被判刑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
(十四)租住自住住房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
(十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
(十六)支付自住住房维修基金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十七)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
提供五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十八)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办理流程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审批→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
五、办理期限
(一)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二)对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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