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公管发〔2015〕9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265号)的规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调整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当年缴存 0.35 0.35 上年结转 1.60 1.3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现行利率 调整后利率 贷款期限 利率(%) 贷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3.00 3.50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2.75 3.25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5年8月26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8月2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8月26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二)2015年8月26日(含)后申请的及2015年8月26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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