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住公委〔2015〕4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
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现将我市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1日前受理并已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完成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调整。
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贷款委托银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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