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文件要求,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市从2015年9月14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具体为:一是对我市拥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二是对户籍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保山市行政区域内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住房,向保山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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