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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0-26 点击: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

 

(陕房资发〔2015〕39号发布)


 

一、提取条件和手续


 

      (一)提取条件


      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省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提取的手续


      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向省中心提供以下资料,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1、填制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符合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可在省中心服务大厅柜台领取,其中明细表也可在省中心服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网址是w w w.sxgjj.c o m(中间为“陕西公积金”拼音首字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账号及个人账号、月缴金额、账户余额等信息,可在省中心服务网站公积金查询栏查询。

二、提取额度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保留最近3个月缴存额之后的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消费额(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装修自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一次性办理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并保留个人账户最近3个月的缴存额。还贷提取可每年办理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额每年提取一次;租住商品住房的,执行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标准,现行标准为按职工年缴存额的三分之一提取(取百元整数),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提取一次。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性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交纳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按每套住房3000元额度提取,限为一套,每年办理一次。


      5、离休、退休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6、出境定居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同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每年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10、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住院治疗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提取。


      11、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12、其他规定情形,按相关规定额度提取。


      (二)不同提取原因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应提供:


      (1)购买商品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或者提供:①办理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②契税完税证。


      (2)购买单位房改房,提供:①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②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购买二手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②契税完税证。


      (5)职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提供:①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房改部门全额集资建房批文,②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③已交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6)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②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③施工合同,④支付费用票据。


      (7)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③建房费用票据。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③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9)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供: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装修合同或物业公司(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原件其中之一。


      (1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配偶提取时,除提供上述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本)。


      (1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①直系亲属同意提取意见书,②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户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等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其中之一)。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1)借款合同,(2)最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银行打印盖章的银行卡还款扣款单原件或者还款扣款活期存折明细)。配偶提取还应提供结婚证书;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1)直系亲属同意提取意见书,(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户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等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其中之一)。


      3、无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1)租赁合同,(2)支付房租发票;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西安市房管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房产证明。职工工作单位及居住地不在西安市所辖范围的,其无房证明在工作地或家庭居住地的市、县房管局开具。


      4、职工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的,提供(1)购房合同,(2)包含具体金额的维修基金交纳通知书或已交纳维修基金发票;职工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配偶提取时,还应提交结婚证书。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的任意一项。


      6、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2)遗嘱或者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配偶提取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婚姻证明,子女提取提供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等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之一),受遗赠人提取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3)受益人身份证明。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10、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2)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1)住院治疗病历,(2)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


      11、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1)领取失业救济金凭证或户口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的,提供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12、其他规定情形,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三、提取办理程序


      (一)办理人和办理时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职工工作单位或住房公积金托管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审批和资金支付手续;职工本人也可亲自办理。


      每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因省中心财务结账不办理提取手续,其他工作日每天上午均可办理。


      (二)办理程序


      1、提交提取资料。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和提取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省中心提取经办部门归集部办理审批。


      2、提取审核。归集部审核主要审查:(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和印鉴齐全,(2)提取原因是否符合政策规定,(3)提取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4)提取金额是否在规定额度之内。


      审批环节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现场审核完结,经审查符合提取规定的,签注审核意见并签名。同一单位一次办理人数较多以及因需要核实有关提取信息的,最长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提取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根据省中心内部审批权限规定,同一单位每天提取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由归集部审批;提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内的,经归集部初审后,由分管副主任审批;提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归集部初审、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中心主任审查批准。


      3、资金支付。经办人持归集部及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服务大厅财务柜台办理个人账户提取账务处理,领取加盖提取转移专用章的《支取凭证》,属销户提取的,领取《销户凭证》。省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或者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缴存职工本人绑定的银行卡。


 

四、转移的条件和办理时间


      (一)转移的条件


      1、缴存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如职工工作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缴存单位应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 


      2、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的,缴存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职工,缴存单位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的工作变动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托管单位户内。


      (二)办理转移手续的时间


      每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因省中心财务结账不办理转移手续,其他工作日每天上午均可办理。其中,转入单位在省外的跨省转移,在每周星期四上午集中办理。


 

五、办理转移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


      (一)办理转移应提交的资料


      1、内部转移,即转入转出单位均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原缴存单位(转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其中转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由转移职工提交给原工作单位。


      2、外部转移,即转入单位在省中心所辖缴存单位范围以外的(含省内、省外),由原缴存单位(转出单位)提供:(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2)转移原因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职工调动函或接收函、户口迁出本市的户口迁移证、原单位离职证明或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其中之一,(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转移接收函应载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接收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称、开户银行、账号。(4)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可在省中心服务大厅柜台领取,其中明细表也可在省中心服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二)办理转移的程序


      1、内部转移,由转出单位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直接在4楼办事大厅柜台办理审核和账户转移手续,由记账员打印转移业务回单,加盖提取转移专用章后交转出单位。


      2、外部转移办理程序:


      (1)提交资料办理审核。对转出单位提供的资料经归集部审核,《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填写准确和印鉴齐全,转移原因符合政策规定,转移资料齐全的,现场签注审核意见并签名。


      根据省中心内部审批权限规定,单位一次办理转移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由归集部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内的,由归集部初审,分管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归集部初审、分管主任复审、中心主任审批。


      (2)办理转移财务手续。转出单位持归集部及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在办事大厅柜台办理个人账户转移账务处理和资金划转手续,由记账员打印《住房公积金销户转出凭证》,加盖提取转移专用章后交转出单位。


      (3)经审核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将转移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3、职工新工作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暂无工作单位的,职工原工作单位可参照上述办理手续要求和办理程序,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职工人事档案托管单位代管。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暂时无法办理转移时由原单位代管


      职工因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时不具备转移及销户提取条件,如暂无新工作单位或新工作单位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进行人事档案托管等,由原工作单位先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代管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等业务,待具备转移条件或销户提取条件时,再办理相应的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二)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转移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1、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新户籍地无法办理转移接收手续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职工户籍不在本市,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准备在本市再就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无接收单位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非本市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照户口迁出本市的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七、提取与转移复核


      (一)对省中心不同意提取与转移意见的复核


      申请人对省中心不予办理提取与转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省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省中心内部复核检查


      省中心定期对提取、转移办理情况进行复核检查或抽查,发现提取、转移申请审核决定有误的,要限时纠正,并及时通知缴存单位和职工本人;发现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通知缴存单位及时收回,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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