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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查询_四川省宜宾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1-01 点击: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各缴存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强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及省住建厅等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调整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1、借款职工无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原有购房贷款,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尚有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可贷款倍数

 

可贷款倍数由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调整为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3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提高还贷能力系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月收入的50%提高到60%。

 

(四)延长借款年限

 

贷款期限可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30年。

 

二、提取政策

 

(一)支持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职工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月收入未超过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2015年为1380元)的,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消费,单职工提取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双职工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职工月收入以宜宾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为准(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当年下调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低收入的职工,需次年办理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二)开展子女购房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消费

 

1、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可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

 

(1)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子女在宜宾市内新购住房,子女按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然后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及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购房总价。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行还款1个月后,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在宜宾市内新购房子女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同一套住房既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又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在贷款已还本金超过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双方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款。按年提取只能提取贷款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父母在本市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新购房提取需在1年内,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税收完税证明》登记时间为准。且同一套住房父母子女均未办理过购房提取,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提取人与购房者需为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必须与父母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

 

(4)未婚子女提取,只能提取父母及本人3人的住房公积金;已婚子女提取,只能提取双方父母、本人及配偶6人住房公积金;非夫妻关系多人共有的,只能选择其中1人提取本人及其父母双方3人住房公积金。

 

3、所需资料

 

(1)购商品房的,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提供资料;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供其中一项有效证明)

 

《户口簿》(因户口迁出但原户籍中有记载其亲属关系的同样有效)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调整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额度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四川省内偿还住房贷款额度,将原提取额度为不超过主借款人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同时不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两者取低者,调整为提取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夫妻双方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四)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住宜宾市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同时不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两者取低值。调整为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办理了租房提取的,需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符合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和租房提取的,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办理。

 

三、罚则

 

(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调查和核实。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调查核实。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父母子女关系等骗提套取行为,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缴存单位应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

 

(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纳入征信系统,2年内不受理以任何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3日起试行1年,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或根据新情况出台相关操作细则。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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