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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邮编]山东省菏泽市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1-02 点击: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住房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我市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制度受益面,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调整规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提取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费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市直、牡丹区、开发区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市房管局和牡丹区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租赁菏泽城区住房的,当年提取的额度不超过5000元;租赁县城住房的,当年提取的额度不超过4000元。

 

2、购买自住住房分期或一次性付款的,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

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山东省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在合同签定之日起3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3、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取得新房产证后,职工应提供《山东省契税完税证》、《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在契税完税后3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5、购买自住住房缴纳首付后,剩余房款在商业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可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和商业银行签定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商业银行出具的当年正常连续还款“对账单”(还贷明细),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的还贷总额。

 

6、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在规划证核发后1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房屋的总造价。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应提供乡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在规划证核发后1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房屋的总造价。

 

7、享受城市低保的,可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凭低保证当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4000元。

 

8、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小区物业开具的物业收费单据原件和复印件(1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物业费提取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每家庭只限一套住房,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所缴物业费。

 

9、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可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菏泽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在缴存凭证取得3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所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上述情况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限制由原来的开户满一年放宽至开户满3个月即可提取。

 

上述情况中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上述情况中需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同一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不在同一户口的,应提供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销户提取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1、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职工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并暂无新就业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职工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5、调出本市的,应提供工作调动函或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出国定居的签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调整资金拨付方式

 

为方便职工,减少提取中间环节,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不再核拨到职工单位,而是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在办理资金拨付时,申请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银行卡仅限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款项仍拨付给申请人。

 

四、明确提取办理时限

 

市直、各县区经办网点在缴存职工提取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申请资料如需进一步核查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严厉打击骗支套取行为

 

市直、各县区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购房、商贷和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房、商贷和租赁等骗支套取行为,一经查实,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支套取资金,1年内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的通知》(菏住[2012]6号)文件同时宣布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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