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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邮编】青海省西宁市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1-27 点击:

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

 

近日,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制定落实举措,确保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第一时间惠及我市缴存职工。

 

在提取方面,我市缴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购房款,也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还可用于偿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缴存职工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个人所在单位,每年提取3000元,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

 

在贷款方面,将贷款最长期限放宽至30年;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的还款能力,同时,将贷款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上限由50%调整至60%,上述措施切实提高了缴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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