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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_山东省东营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2-15 点击:

东营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扩大租住住房职工制度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取条件。

 

1、职工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自住住房;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在我市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或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商品住房。

 

石油大学教职工在青岛校区、胜利教育中心教职工在工作地城域内租赁住房按本市规定条件执行。

 

第三条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支付的房屋年租赁费用。

 

承租商品住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已支付的年房屋租赁费用,且不超过规定提取限额:市区(不含河口区)1000元/月、其余县区及乡镇800元/月。

 

第四条 提取资料。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住住房证明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由市、县区公(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用收据;

 

2、通过市场租用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无自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工作地和户籍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第五条 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六条 提取时间。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申请。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两次业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第七条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年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调查。

 

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定期通过各种方式对提取职工的房屋租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租赁行为的真实合法。

 

严禁骗提套取。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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