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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山东省济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2-16 点击: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分支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是指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直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按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二、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异地贷款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异地贷款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及偿还按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资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除应提交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1)。


    2.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个人开户申请表》(附件2)。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个人开户申请表》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领取或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四)办理流程。


    1.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可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受理网点咨询相关政策,并领取贷款申请资料。


    2.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准备资料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受理网点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受理人员初步审查贷款条件、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符合贷款条件、资料齐全的贷款,贷款受理人员受理贷款申请。

    3.贷款审批。贷款业务受理后,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按照《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附件3)对《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进行信息核实。核实无误后,根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个人开户申请表》,为借款申请人开设异地贷款账户。然后,通过初审、复核、审批等环节,确定贷款额度及期限等。


    4.合同签订。受托银行依据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借款申请人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在收到《房屋他项权证》后,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登记,并申请拨款。受托银行依据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放款手续。


    6.信息反馈。对于已发放或退回的异地贷款,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复核人员负责填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回执联并寄回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贷后管理。


    贷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及分支机构分别负责审核本机构缴存职工的缴存和贷款情况,并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统一使用住建部规定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分支机构将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及时传递至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城区综合服务大厅负责配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全市出具的证明进行核查。


    3.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及分支机构根据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反馈的回执,对缴存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5.在接收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其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和记录。


    6.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期间出现逾期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配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借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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