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云建金〔2015〕519号),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理州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自有住房、无房、租房职工均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四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低于1500元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1500元。提取金额以转账方式存入本人的储蓄卡(折)账户。
第六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同时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提取使用条件及相关规定的,仍可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贷款条件和相关规定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七条 缴存职工当年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根据规定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缴存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当年不提取视作放弃,提取额不得计入下一年度。
第八条 申报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人本人签字,由单位经办人复核签名);
(2)经单位审核签章的《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一式2份(可附提取人员名册,名册同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本人商业银行储蓄卡(折)(提取人本人签字)。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其它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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