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207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对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德宏州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仍按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8号执行。
四、今后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生育保险费率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财政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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