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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_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1-24 点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住建厅新建房[2015]1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新建[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和改善住房条件、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现对巴州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渠道,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准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父母、子女无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2、无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二年内(《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房产证取得之日起计),所购同一套住房可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但两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总房款。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无公积金贷款、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无房户),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半年或一年提取一次,可同时提取物业、水、电、气、暖等各项管理费,每半年最高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一年最高提取额不超过12000元;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每半年提取一次,半年最高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核算),实际房租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4、无公积金贷款,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达到退休年龄且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的职工,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可直接销户支取公积金。

 

5、无公积金贷款、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即可销户提取公积金。但两年内不得在同一个单位再开户。再开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补交公积金。

 

6、无公积金贷款、取得自住房产证五年以上、缴存公积金五年以上、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五年内(含)未使用过公积金(五年内购房或还贷未支取过公积金)的低收入家庭,每户可支取一次夫妻双方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的装修,最高提取额夫妻双方合计不超过6万元。

 

7、无公积金贷款、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的职工。以房屋补偿安置的,准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补差款及房屋装修费,最高提取额夫妻双方合计不超过实际补差款或不超过6万元;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的,提供五年以上其他自住房房产证,按第(一)款第6条装修办法提取公积金,或提供两年内本人其他购房资料按购房办法提取公积金。

 

8、大力推行按月代扣划转公积金冲还月贷款本息业务。公积金贷款正常还贷三个月、个人公积金帐户缴存余额2万元以上(或夫妻合计2万元以上)的职工,自愿签订三方代扣协议后,方可代扣当月缴存的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

 

(二)、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1)提取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取配偶方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提取子女的公积金或子女提取父母的公积金,除了上述所需资料,还需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资料(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凭相应的提取资料从公积金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xjbz.gov.cn/下载打印到A4纸,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具体要求:

 

(1)公积金管理系统登记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职工身份证原件一致。不一致的由提取人本人或单位财务人员持单位开具的信息变更证明、变更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部进行信息变更后方可提取公积金。

 

(2)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同婚姻关系证明一致。不一致的需到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变更后方可提取公积金。

 

(3)销户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人无公积金贷款、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且公积金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才能办理。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月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账户封存或托管手续。

 

(4)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2、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购买本地商品房期房的(未办结房产证),提供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契税票),入住的水、电、气等相关收据或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备案预告登记表(由产权登记部门出具)、首付款收据(契税票);购买本地现房或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完税发票或契税票或房屋维修基金票。异地购买期房的,还需提供银行交款小票或银行进账单。

 

    全款未付清的,购房提取公积金转入售房单位账户,全款付清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具体要求:

 

无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以购房提取最多可提取二次,第二次提取可提供两年内原购房合同、房款收据,也可提供同一套房两年内房产证、完税票(契税票或维修基金票)。

 

3、无房户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租住保障房(公租、廉租住房)的:提供保障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实际交纳房租、水、电、气、暖等管理费票据原件。

 

(2)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在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证明原件。

 

具体要求:

 

(1)提取人无公积金贷款、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

 

(2)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职工要求留存租金、水、电、暖等票据原件的,管理部经办人员需要在原件上签署“已支取过公积金字样”。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半年或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为上述各项费用半年或一年实际支出金额,提取的公积金直接支付提取人银行卡。两次间隔时间须满6个月或12个月。

 

(4)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为每月1000元。每户每半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夫妻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际房租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房租支付的房租税票金额提取。两次提取间隔时间须满6个月,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5)提供户口本,审核结婚证或提取人是否已婚。

 

4、达到退休年龄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

 

须为无公积金贷款、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销户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5、解除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资料:

 

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单位辞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

 

须为无公积金贷款、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自动离职的提交书面离职提取公积金申请。销户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6、装修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年以上(含)自住住房房产证、契税票或房屋维修基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装修提取公积金:1、无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经结清;2、缴存公积金五年以上(含不正常缴存职工);3、取得自住房房产证五年以上(含);4、被担保的公积金贷款人正常还贷;5、五年内购房、还贷没有支取过公积金(不包括其他原因支取公积金情况)。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夫妻一方银行卡。

 

7、拆迁安置户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人《拆迁安置协议》、部分补差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

 

1、必须为夫妻双方本人拆迁房。2、房屋安置补偿的,准予提取实际补差款或补差款并装修费合计不超过6万元;3、货币化安置的,可按本人其他五年以上房产证提取装修费或按本人其他两年内购房手续购房提取公积金。

 

(三)其他公积金提取办法、应提交的资料、提取的公积金支付方式仍按2014年9月下发的《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年限由现行的25年延长到30年;


2、贷款年龄由男女60岁延长到男女65岁。


3、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职工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购房贷款的,二套(含二套以上)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仍为20%;职工上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虽上次贷款未结清再购房的,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两次贷款合计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职工购买自住房可以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后(必须为登记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本人无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在异地购房的,可相互办理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在本地购房的,父母、子女需要作为共同贷款及抵押人方可办理贷款。购买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

 

6、贷款人、共同贷款人及保证人的经济收入不再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而是由管理部从其近半年(6个月)连续缴存的月平均额推算出月经济收入。

 

7、核算贷款户最高贷款额时,将月还贷额与月收入上限比例由原先的40%上调至50%。(即用家庭收入的50%核算最高贷款额,有两笔公积金贷款的两笔贷款月还贷额合计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8、全面推行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异地购房在本地贷款的,抵押物落实按当地购房贷款政策发放贷款;异地购房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部如实出具其在巴州缴存公积金证明。

 

9、其他贷款办法及提交的资料仍按2014年9月下发的《巴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管理工作,规范业务办理行为防范资金风险

 

1、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合同等骗提套取行为,一经查实,管理中心及管理部向相关纪检、综治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工作单位进行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同时将骗提套取人员及违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冻结职工个人帐户,取消该职工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提供虚假资料、支取申请单上单位已签字盖章,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现骗取资料拒绝办理的,扣留提取资料,并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冻结职工个人帐户,取消该职工三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上报有关单位,要求按规定及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积金贷款逾期六期以上的职工,冻结公积金个人账户,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催收,并视逾期情况,三年或五年不预办理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3日起执行,2015年5月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及2015年10月下发的巴住房公积金【2015】10号《关于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的通知》同时废止。之前公布的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无冲突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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