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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公积金_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装修)费用实施办法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1-09 点击: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装修)费用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在本市正常汇缴10年(含)以上,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市内自住住房房龄超过10年(含)以上,支付用于维修(装修)房屋费用的。

    2、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提出一次房屋维修(装修)费用提取申请。

    3、职工及其配偶其中有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则房屋维修(装修)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第二条  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

    第三条  提取额度

    1、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一套自有住房房价的百分之十。申请提取金额=商品房面积×银川市房管部门公布上年度本市商品房购销均价(2014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按5500元/M2计算)×10%。商品房面积超过144M2的按144M2计算,低于144M2的按实际房屋面积计算。

    2、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应对缴存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防止骗提套取行为

    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协管员在职工提取申请时,应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考核办法》中对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费用凭证等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其违规行为,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并录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第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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