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 > 云南省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云南省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贯彻落实部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文件精神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云南省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云南省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贯彻落实部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文件精神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1-09 点击: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贯彻落实部省扩
住房公积金使用文件精神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保公管字〔2015〕3号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保山市贯彻落实部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文件精神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请示》(保公积金〔2015〕14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文件的通知》(云建金〔2014〕515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住建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昆银发〔2015〕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维护缴存职工的使用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为保山实现新跨越、争当排头兵和建设“五基地一中心”作出新的努力,经2015年5月21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委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就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加大对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
 
  (一)降低职工(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将职工(家庭)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降低为20%。
 
  (二)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父母和子女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中有2人(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取消职工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部分限制性规定。
 
  1. 取消原《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职工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因购建另一套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求间隔时间两年以上的限制性规定。
  2. 取消原《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职工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后,购建另一套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求间隔时间两年以上的限制性规定。
 
  3. 取消关于原则上对同一家庭只能发放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限制性规定。
 
  (四)开办异地贷款业务。对本人或配偶户籍在保山市,在保山中心以外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山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70%。
 
  (五)放宽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职工互助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
 
  1. 职工为未成年子女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无产权),未用购建该套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交备案日期在两年内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取得日期在两年内的房产证、土地证、房产交易完税发票)后,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其他自有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70%,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2. 职工的成年未婚子女在保山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无产权),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用购建该套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交备案日期在两年内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取得日期在两年内的房产证、土地证、房产交易完税发票)后,职工(或配偶)可用该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70%。
 
  3. 单身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父母无产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用该套购建住房手续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
 
  4. 因配偶、子女或父母在外地工作或长期居住,职工在外地购买(或配偶、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未用购买该套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交备案日期在两年内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取得日期在两年内的房产证、土地证、房产交易完税发票)后,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自有住房做抵押,在保山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70%,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六)适当放宽职工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职工(或配偶)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自住住房,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未用购买该套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交备案日期在两年内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后,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其他自有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70%,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七)延长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时限。职工本人或配偶在保山购建自住住房后,没有以购建该套住房或以偿还该套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手续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在取得房产证的5年(含)内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同意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
 
  (一)放宽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职工互助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购建自住住房产权人的父母或子女(两代人不共同拥有产权,无产权一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帮助产权人支付房款或协助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时限要求按《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 因新购新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子女和父母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购建房一方(房屋产权人)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无产权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数额与产权人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总房价。
 
  2. 子女或父母因协助另一方偿还本规定实施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双方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二)允许已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配套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还有余额的职工可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请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制定相关业务办理操作流程,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加强人员培训,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